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关于公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为高质量建设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委员会讨论制定了《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
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024年11月16日
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健全学术工作制度,加强野外站基础科学观测能力,提高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8号),设立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为野外站建设发展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的议事机构,包括审议并指导野外站的发展方向、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弘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担任,总数11人。
第五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科研、监测、数据管理第一线,在国内乃至国际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六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1/3以上成员。
第七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以及学术问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外单位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于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站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野外站依托单位对野外站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及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站长或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不少于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决议应当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并指导野外站建设与发展方向、科学观测研究目标和重要学术进展;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四)讨论或审议研究方向支持、平台建设等经费分配原则;
(五)评审重大野外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六)指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七)处理野外站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或野外站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成员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成员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野外站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