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科研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地获取长时间序列的海洋观测数据,增强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研究,强化野外站在国家科技支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普教育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设立首批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通知》(琼科函〔2023〕28号)和《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8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原则为:规范野外站在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野外站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及时有效地获取观测资料,积极推广野外站基于所获取资料研发的各类产品、报告、软件技术、专利及论文等,并加强所有成果的产权保护。
第二章 野外站基本任务
第三条 崖州湾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依托浙江大学海南研究院,与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三亚监测站合作建设,英文名为Hainan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Fishery Resource in Yazhou Bay。
第四条 以国家需求为牵引,依照科技部国家野外站的相关规定和依托单位的建设需求,以崖州湾海域为代表性区域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进行海洋立体化监测示范。
第五条 依据科技部国家野外站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野外站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野外站数据观测和科研产出水平,提高野外站在国家各项战略规划工程中的数据和技术支撑能力。
第六条 响应国家应对全球变化和海洋强国战略的科技需求,围绕我国海洋空间和资源安全、防灾减灾和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的需求,在崖州湾海域开展长期实时的定点在线观测和定期的航次大面调查观测,逐步建设成为集长期观测研究、开放共享、人才培养、示范服务为一体的崖州湾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海南省科学观测研究综合平台。
第三章 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野外站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共同管理运行。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合作单位协同监督、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根据《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专职为野外站工作的(非兼职)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海南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其中站长1人。
第九条 根据《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学术委员会不超过11名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管理运行、学术成果、人才培养、服务共享等进行交流监督。
第十条 依靠依托单位的支持, 野外站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每年底发布次年观测研究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惩。明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职责分工,各单位按照各自定位和分工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野外站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依托单位管理办法使用;站长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野外站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其管理、使用权属承担单位,对闲置和淘汰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调配。
第四章 人员分工与职责
第十三条 站长为野外站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野外站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总体把握野外站的规划和建设方向,监管野外站的监测、研究、示范、宣传等工作,管理调配野外站各部门人员。
第十四条 副站长协助站长管理野外站的各项事务,推动各项工作的展开和落实,对分管事务提出建设性意见,监督分管人员的工作进程。
第十五条 野外站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专职科研人员、专职技术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以外的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野外站聘用人员等。各成员协助站长做好野外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参照《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与野外站签订长期聘用合同或申请短期入站,在站期间须完成相关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聘用办法参照浙江大学海南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由野外站内具备硕士和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固定成员招录,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浙江大学海南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野外站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聘用人员均须参照浙江大学海南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野外站全体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循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站内公共设施。
第五章 科研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野外站学术联系,鼓励开展日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定期举办学术会议。扩大野外站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推广野外站的数据产品和科研成果,了解学科的前沿动态。经常性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来野外站举办讲座、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来站人员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凡是来到野外站进行科学研究、交流学习、技术推广、科普培训等科技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和来访目的。来访人员应严格遵循野外站及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科研设备,并接受站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野外站及依托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来站开展科研活动时,应与野外站提前沟通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两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即来访个人或单位获得的研究资料和成果均须在野外站留档保存,为两方共同拥有,且在成果发表时注明野外站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野外站的研究课题是指有站内科研人员(包括客座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的所有相关课题及科研项目。所有课题应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课题进展报告,并收录到年报当中。课题结题时,须及时向野外站提交成果信息和一份课题完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野外站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应明确相应责任人及与野外站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项目所需经费应与野外站日常运行开销分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野外站每年拨取一部分运行经费作为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国内外从事野外站相关研究的科研人员,为其提供研究条件及课题经费。申请基金的具体办法由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保密管理。在站期间完成的论文、专利、软著等研究成果须注明野外站名称,论文投稿、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规定流程办理。野外站在公布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依托单位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章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野外站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得到充分利用,增强科学研究和技术的交流合作,提升野外站的科研能力和空间,野外站制定了客座研究人员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数量暂时没有限制,聘期1-3年,由野外站签发聘书及公示名单。若聘期已到仍有留站意向,可向野外站提出申请,考评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自站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其学科专业和研究领域须与野外站的定位相一致,并自愿从事野外站的数据监测、信息采集、科学研究等工作,服从野外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站的食宿、交通、工作条件等由野外站协调或提供,其在站期间获得的研究数据资料和完成的科研成果为所在单位和野外站共同拥有,并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标明野外站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须与野外站签订合同书,明确其来站工作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表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客座研究人员进站后须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野外站将与其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野外站的所有实验室、仪器设备由站长分派专人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仪器保管人员应在仪器使用、维护、存放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检定校准工作,确保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给予排除,无法排除的故障须及时向站长汇报,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记录好仪器的耗材数量和有效期,重要设备须另外制定相关管理和说明手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提交使用申请,申请通过并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非仪器保管人员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必须征得仪器保管人员的同意后,在其指导下使用,使用完毕须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在野外站适当补贴的基础上,使用实验室及仪器须交纳相应的材料费和耗损费,如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需修复或支付相应的维修金,收费标准参见收费细则。
第三十八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自觉清理实验遗留杂物并打扫卫生, 垃圾需严格分类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离开实验室时关好门、窗、水、电,未经许可不得带出实验室的任何设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消防设施安排专人定期检查与维护,始终保持正常可用状态。
第八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来站人员需爱护野外站的形象和公共设施,包括办公大楼、实验室等所有基础建筑及配套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第四十一条 在站人员需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前应先向管理人员了解插座电压等信息,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
第四十二条 来站人员可免费接入互联网,使用网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 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设备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库房设备须加倍爱护,非正常损坏应予赔偿。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收回。管理人员要保持库房整洁有序,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四十四条 野外站专用机房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野外站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站外人员如需安排食宿应提前告知,在站食宿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章 数据与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数据积累和科研成果产出是野外站的重要功能,必须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制度。对于依托野外站开展的科研工作所取得的观测数据和科研成果,必须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记录,定期向所科研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野外站的数据包括野外接收和处理的所有数据以及野外站研发和收集的各类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野外站的数据接收、处理和分发等流程须参照野外站制定的 《数据管理细则》,常规观测数据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九条 科研合作取得的观测数据和科研成果按照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实现共享。观测数据应该根据有关科研合作协议在野外站存留备份,并同科研成果一起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管理,建立科研合作档案,保护数据和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野外站的数据须从实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备份都建立比较完善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从数据的获取到数据库集成的各个环节控制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实时记录数据各项说明信息。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数据积累或科研成果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申报科研成果或申请专利。实时将科学观测和研究中取得的成果向社会转化,通过建立试验示范样板、开展科技推广活动、科普宣传等形式,尽早尽可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所有用户和业务化单位、部门使用野外站分发的数据产出的成果,均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注明资料来源,具体办法由各野外站管理条例规定,并赠送一份研究报告或论文予野外站。在野外站征集资料应用证明时,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三条 野外站指定专人定期负责消防设施检查,并进行消防培训。站内应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平时需定期检查线路管道是否有老化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维修。要定期检查站内消防设施是否工作正常及在有效期内,严禁站内用火。
第五十四条 野外站如发生停电、停水,应及时通报后勤保障部门,并要在电池耗尽前尽快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完成各项操作后应及时关闭相关设备。
第五十五条 野外站如发生断网,先检查和判断引起故障原因,在确定非站内设备原因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及时恢复网络。
第五十六条 野外站设备由专人负责,平时应注意保养及定期检测,如发生故障要记录时间、现象等,如无法自行修复应立即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出海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应购买出海保险及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十八条 出海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航次计划,设备需检测正常再装车,设备上船之后再次检测设备是否工作正常,人员应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参加出海作业,在海上应按设备操作规范存放和使用设备,对海上不易保存的试验样品在条件允许下应及时检测。如遇设备故障且无法自行修复,应立即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如无法在现场解决应将设备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同时需做好记录,登记故障时间、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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